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艳艳与上海宸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艳艳,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永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宸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储成志,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乔,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艳艳与被告上海宸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乙公司”)、上海易居房地产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杨艳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购房款差价损失人民币600,000元;2、请求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在本案审查期间,本院用法律文书专递方式向易居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但该邮件因该地址“无此公司、无法联系”已被退回,现易居公司表示该工商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给付凭证,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此外,在杨艳艳与易居公司等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易居公司披露的联系地址亦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且该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原闸北区人民法院(现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