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英,女,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嘉韵,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省,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英与被告上海莘潮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杨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英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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