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莉倩,女,1984年5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X号XXX栋X至X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啟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莉倩与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莉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李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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