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菊生,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菊杰,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女。
被告:冯春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墨,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道涵,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墨,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浩,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姜宁远,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杨菊生诉被告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文旅)、冯春华、冯道涵、钟浩、姜宁远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
杨菊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游文旅返还杨菊生投资款38万元;2.判令上游文旅赔偿杨菊生违约金76,000元;3.判令上游文旅向杨菊生支付利息损失,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息;4.判令冯春华、冯道涵对上游文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钟浩、姜宁远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上游文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上游文旅、冯春华、冯道涵、钟浩、姜宁远承担。
事实与理由:钟浩、姜宁远以“梦幻王国”商业地产开发需要融资为由,邀请杨菊生向上游文旅新三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XXXXXX)投资入股。杨菊生于2016年7月29日向上游文旅转入38万元投资款。后杨菊生与上游文旅、冯春华、冯道涵分别签订了《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杨菊生以3.8元/股向上游文旅认购10万股,认购总金额38万元,上游文旅按照约定的条件(本轮增资扩股结束后13个月)、数量、价格为杨菊生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按合同约定价格另外支付20%的违约金,冯春华、冯道涵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对协议约定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补充协议约定,上游文旅承诺2016年经过审计的年报净利润不低于400万、2017年经过审计的年报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若不能兑现,上游文旅按照原价回购原投资人(杨菊生)购买的股份,并以投资额的12%年化率支付利息,并再次约定冯春华、冯道涵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但增资扩股结束后13个月至今,上游文旅既没有为杨菊生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也没有通知杨菊生参加过任何股东大会或享有任何股东权益,且上游文旅的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净利润为负616,479.23元。2018年6月19日上游文旅因未按期披露2017年度报被“新三板”终止挂牌交易。综上,上游文旅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应向杨菊生赔偿违约金76,000元、返还投资款38万元及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另,钟浩、姜宁远作为上游文旅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均未真实向上游文旅出资,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对上游文旅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菊生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查,2019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徐某控告、举报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钟浩”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调查。2019年12月26日杨菊生向上述公安机关报案,经询问,杨菊生陈述所涉刑事案件事实和本案所依据的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涉事实相同,而且刑事案件正处于事实调查审理阶段,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菊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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