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薪。
原告:谢荣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红宝。
被告:孙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榕,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薪、谢荣鑫与被告杨红宝、孙志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薪、谢荣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薪、谢荣鑫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薪、谢荣鑫负担。
审判员:郯志英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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