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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西岭与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西岭
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李某某

原告杨西岭。
委托代理人王茂勋,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泰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红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西岭诉被告清河县恒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西岭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西岭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西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杨西岭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西岭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西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杨西岭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审判员:安双立
审判员:郭月芬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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