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诗敏,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平,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朝林,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岚莉,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XXX号。
负责人:田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诗敏与被告杨朝林、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浦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诗敏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需核实本案涉及的诉讼主体及法律关系,故申请撤回诉讼,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诗敏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诗敏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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