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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辉与丁贞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辉,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启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贞颐,女,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杨辉与被告丁贞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陈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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