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辉,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天志,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步杨,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温州联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陈品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李志南。
原告杨辉与被告吴步杨、温州联创控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杨辉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辉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阮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