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辰,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后元,男,194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杨辰与被告杨后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辰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辰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辰撤诉。
审判员:连慰江
书记员:蔡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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