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达成,男,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晨,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菊兰,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大源,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达成与被告陈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杨达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达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达成撤诉。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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