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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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