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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进官与朱莹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进官,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莹燕,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进官与被告朱莹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杨进官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进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进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进官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云

书记员:赵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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