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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远义与李嘉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远义,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嘉琪,女,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子坚,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远义诉被告李嘉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杨远义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远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远义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徐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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