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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道山与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道山,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晓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8号楼四层42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曾立生,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会同乡鹧鸪村上坛组。
  原告杨道山与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曾立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因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曾立生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汪怡清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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