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道山,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洪晓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警予,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8号楼四层42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曾立生,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会同乡鹧鸪村上坛组。
原告杨道山与被告上海永超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曾立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因第三人上海莲翔物流有限公司、曾立生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汪怡清
书记员:陈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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