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邱根,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忠掌,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杨邱根与被告唐忠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邱根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邱根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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