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金伙,男,198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大千,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忠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金伙与被申请人盐城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金伙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杨金伙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金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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