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金兰,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董振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文,男。
原告杨金兰与被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金兰负担。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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