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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盛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金发,男,200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建军,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发诉被告盛建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金发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金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王丽娜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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