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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铜矿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铜矿,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招待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孙岩,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铜矿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铜矿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杨铜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铜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铜矿承担。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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