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铜矿,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莺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招待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孙岩,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韬,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铜矿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826部队招待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杨铜矿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杨铜矿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铜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杨铜矿承担。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