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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银兵与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银兵,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关惠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
  上诉人杨银兵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申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8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银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香申物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严重不符合物业服务标准,上诉人不支付物业费是行使合同抗辩权利。上诉人将涉案房屋委托被上诉人的关联公司管理,但因该公司的原因导致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才收回房屋,故物业管理费用应从该时间起算。
  香申物业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香申物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银兵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3,711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55,410.7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杨银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3,711元;二、杨银兵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酌情偿付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3,000元。本案受理费2,028元,减半收取1,014元,由上海香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6元,由杨银兵负担418元,杨银兵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法院。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诉人作为物业服务的接受者,以香申物业未提供相应服务或者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为由主张不交物业费,但其提供证据尚不充分,一审法院对此有分析认定,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二审中,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也未进一步陈述充分合理的理由,本院对其上诉意见实难采纳。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案情,对香申物业诉请进行了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8元,由上诉人杨银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潘 喆

审判员:张志煜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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