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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莲与史卫国、叶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锦莲,女,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卫国,男,196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叶珊,女,195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杨锦莲诉被告史卫国、叶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杨锦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史卫国于2017年1月19日开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然被告到期未还,遂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史卫国、叶珊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调查中,此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锦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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