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某,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王厝1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烨,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赵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余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39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余某银行存款1,437,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证号为浦XXXXXXXXXX],保全期限:2018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3日。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某某、赵某、余某银行存款1,437,333.33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冻结和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施立富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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