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人民路人保大厦。负责人方振德,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该公司职员。
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3日,杨某为自己的冀G×××××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3日到2017年3月22日,2016年5月30日,高洪涛驾驶冀G×××××/GH351挂号半挂牵引车沿保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县苑家会村西弯道处驶入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海松驾驶的冀J×××××/JWD94挂重型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失控王海松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北梁彦池的民宅南墙上,高洪涛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于由西向东驾驶的窦鹏超驾驶的冀F×××××/FAV70挂号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海松死亡,陈建利受伤,高洪涛受伤,三车受损,梁彦池民宅院墙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对方保险公司已经赔偿部分损失,剩余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205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辩称,冀G×××××/GH351挂号半挂牵引车在该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予以赔偿70%,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2016年3月23日,杨某为自己的冀G×××××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23日到2017年3月22日,2016年5月30日,高洪涛驾驶冀G×××××/GH351挂号半挂牵引车沿保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县苑家会村西弯道处驶入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海松驾驶的冀J×××××/JWD94挂重型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失控王海松驾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北梁彦池的民宅南墙上,高洪涛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又于由西向东驾驶的窦鹏超驾驶的冀F×××××/FAV70挂号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海松死亡,陈建利受伤,高洪涛受伤,三车受损,梁彦池民宅院墙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过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洪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海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建利、梁彦池无责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杨某损失为:冀G×××××牵引车车损146060元、冀G×××××车车损为17110元,停运损失为24000元、公估费13700元、施救费20000元、拆解费10000元、梁彦池院墙损失12000元、高洪涛门诊费568元,共计243438元。该损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已经赔偿75831.4元。另查明,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保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杨某受损,责任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的损失应计算为:冀G×××××牵引车车损146060元、施救费20000元、拆解费10000元、梁彦池院墙损失12000元、公估费13700元、门诊费568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202328元。以上损失应扣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已经赔偿的75831.4元(该损失包括挂车损失和停运损失),剩余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赔偿70%。庭审中原告杨某请求赔偿的停运损失,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该公司赔偿范围。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案件,根据商业第三者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只赔偿直接损失,故本院对于原告请求的停运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车损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车损、施救费、拆解费、梁彦池墙损失、公估费、门诊费共计人民币1388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25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负担1516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蔚县支行户名:蔚县财政局账号:10×××4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飞
书记员: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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