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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与潘龙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静,女,199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桃,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龙杰,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静诉被告潘龙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因故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杨静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诸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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