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颖,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智康,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昌,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颖与被告杜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杨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杜智康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60,000元;2.要求被告杜智康支付借款的利息689,73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8日开始,杨颖、杜智康有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9年9月25日,杜智康尚欠杨颖借款本金1,060,000元未返还,杨颖向杜智康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杜智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被告杜智康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西安路XXX号(早已拆迁),且被告杜智康早已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XXX弄XX号XXXX室多年。现依照原告杨颖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真大路XXX弄XXX号XXX室,及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杨颖居住地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将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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