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颜,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宋标,男,197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杨颜诉被告黄宋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王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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