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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陈某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光明,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亚,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尹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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