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飞,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申请人芦永江,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8年9月30日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芦永江自愿于2018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飞借款本金59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0‰计算,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飞与申请人芦永江关于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杨飞与申请人芦永江于2018年9月30日经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18)冀0733诉前调36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凤燕
书记员:韩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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