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绍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李某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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