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骅,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丰,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杨骅诉被告张庆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分
书记员:黄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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