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高亮,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顾金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慰慈,公司员工。
原告杨高亮与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杨高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而减少领取的养老金152,507.4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3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处工作,担任装卸工,该岗位属于特殊工种。原、被告于1992年7月1日签订了一份期限至199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2月,被告将原告调岗至三班油布工岗位,并承诺该岗位也属于特殊工种,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原告直至2015年才知道三班油布工并非特殊工种,因被告的欺骗性调岗,导致原告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待遇,被告应赔偿原告55岁至60岁期间本可以享受的退休金损失,故现诉至本院。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曾是被告的合同工,仅在1983年7月至1996年2月期间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提前退休。另外,双方的劳动合同上并未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且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被告没有欺骗原告调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本案原告认为因为被告的调岗,导致其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未满十年而不能享受提起退休的待遇,主张养老金损失的赔偿,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高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雅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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