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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高明、杨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成桂,男,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城站路XXX号XXX栋XXX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申隆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高明,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江威,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东,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成桂与被申请人杨高明、杨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1903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杨高明、杨江威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姚成桂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姚成桂与被申请人杨高明、杨江威已达成和解,案件已审理终结,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高明、杨江威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及对其所有的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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