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高翔,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司俊超,男,199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高翔诉被申请人司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司俊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司俊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9,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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