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鸣,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梁,陕西睿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讯奇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少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一男,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一审被告:王翔,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杨鸣与被申请人上海讯奇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奇公司)及一审被告李一男、王翔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鸣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对讯奇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裁判,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给予处理,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鸣占有公司证照资料的情况下,判令杨鸣返还,证据不足。(三)讯奇公司对其诉请的公司证照及资料可以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予以补救,故其主张没有“诉的利益”,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讯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讯奇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程序只针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杨鸣的上诉请求与讯奇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关,讯奇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二)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判令杨鸣承担返还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杨鸣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讯奇公司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实现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鉴于讯奇公司完全可以根据判决执行情况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公司营业所需的相关证照和文件,该权利系其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无须通过司法程序再行确认,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后讯奇公司并未对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针对杨鸣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程序合法,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诉请。杨鸣作为讯奇公司的总经理,对于公司的公章、证照以及财务账册、报表等重要文件具有妥善保管的职责和义务。杨鸣虽辩称其已于2013年9月从讯奇公司离职,但讯奇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自2013年5月22日之后,其一直担任讯奇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结合杨鸣在讯奇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令杨鸣返还讯奇公司公章、证照和相关文件,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赞同。杨鸣关于讯奇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应予驳回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鸣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 倩
书记员: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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