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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鸿海与顾培森、顾晓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杨鸿海,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培森,男,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顾晓妍,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鸿海诉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杨丽琼、瞿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杨丽琼、瞿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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