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鸿海,男,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培森,男,1957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顾晓妍,女,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鸿海诉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由杨丽琼、瞿佳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顾培森、顾晓妍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杨丽琼、瞿佳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鹤沙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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