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峥,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代理人:续斌(被申请人外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宝昌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杨某某申请认定杨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杨某某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向法院申请确认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杨某某的代理人续斌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王家宅路XXX号。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系兄妹关系,2018年11月30日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被申请人杨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杨某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佩珏
书记员:杨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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