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鸿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始宇,上海甄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杨鸿珍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鸿珍称,要求确定申请人杨鸿珍担任被申请人杨小妹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夫康德信育有康鸿宝、康鸿发、杨鸿珍三个子女。1966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杨小妹与康德信离婚,康鸿宝、康鸿发由康德信抚养,杨鸿珍由杨小妹抚养。现杨小妹经鉴定、法院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小妹,女,1934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杨小妹父母均已去世,其与前夫康德信育有康鸿宝、康鸿发、杨鸿珍三个子女。1966年,经本院(66)嘉民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杨小妹与康德信自愿离婚,康鸿宝、康鸿发由康德信抚养,杨鸿珍由杨小妹抚养。后杨鸿珍与杨小妹一起居住生活。现杨小妹居住于嘉定社会福利院,杨鸿珍系担保人。2019年9月25日,本院(2019)沪0114民特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小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中,康鸿宝同意由杨鸿珍担任杨小妹的监护人;本院未能联系上康鸿发。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鸿珍系被申请人杨小妹女儿,常年共同居住生活,其要求担任监护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杨鸿珍担任杨小妹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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