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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鹤群与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杨鹤群,男,193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敏,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巍巍,男,1989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艳玲,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冯建华,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玲(系第三人冯建华的女儿),女,196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杨鹤群与被告崔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秀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冯艳玲、冯建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杨鹤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敏、张翀、被告崔巍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雯、第三人冯艳玲、冯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鹤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6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分为两段,第一段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第二段以6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冯津、冯建华向原告归还借款60万元整,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黄浦法院公告的年率22.4%计算),支付案件受理费9,800元。后,冯津于2017年12月7日死于白茅岭监狱。被告作为冯津、冯建华的女婿于2018年7月4日出具书面材料一份,写明:如此案申诉司法程序被驳回,则冯建华所欠杨鹤群的一切债务都由我冯建华女婿承担归还,承诺书署名崔巍巍,并以微信再次承诺,法院再判,如果输了,我来承担。其后,冯建华因(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沪02民申4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冯建华的再审申请。原告认为被告出具的书面材料应定性为债务加入,被告理应成为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承担还款的义务。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崔巍巍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本案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双方没有借贷的合意,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不是借贷的合意,也不构成被告要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告对被告家庭造成骚扰,被告有过多次的报警记录,在此前提下,被告为了躲避原告的骚扰,无奈做出的附条件的承诺,但承诺属于违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做出。被告自身没有经济能力加入债务偿还,被告作为冯津的女婿,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为冯津偿还债务。2.承诺书的理解应当结合其作出承诺后立即给原告发送了微信,被告在微信中表示债务和其无关,结合承诺书及微信内容,被告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当天微信中表示债务和被告无关,被告一直强调可以负责协商处理。
  第三人冯艳玲、冯建华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第三人冯建华的退休工资账户已经被法院查封,应当由第三人冯建华负责偿还。借款的事情和被告无关,被告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另,第三人冯艳玲和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7年8月离婚,2018年4月复婚,2019年10月再次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交的被告的户籍信息、独生子女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两份、(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2民申478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打印并签字的承诺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2张)、录音光盘、代管款(保证金)处理情况表、送达回证、结婚证(1份)、离婚证(2份)等,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5年8月27日,黄浦法院作出(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冯津、冯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鹤群借款6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杨鹤群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冯津、冯建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冯津、冯建华负担。
  二、2018年7月4日,被告出具书面材料,内容:……冯建华女婿对着陈警官胸前的录音摄像头以法律的名义作出承诺:“本案一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其中司法程序包含申诉,抗诉以及发回重审,因此司法程序较为漫长,在此期间,杨智敏或杨鹤群在此期间不应以任何方式对冯建华一家继续就此事反复沟通。入本案申诉抗诉或上访环节或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冯建华所欠杨鹤群的一切债务都有我冯建华女婿承担偿还。”本承诺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被告在左下方承诺人处签名(2次),并写下身份证号码。
  三、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8)沪02民申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冯建华的再审申请。
  四、第三人冯建华与冯津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即第三人冯艳玲,冯津于2017年12月7日死亡。
  2013年1月4日,被告与第三人冯艳玲登记结婚,于2017年8月9日登记离婚。2018年4月4日,被告与第三人冯艳玲复婚,于2019年10月15日再次登记离婚。
  五、截至2019年10月21日,第三人冯建华共支付48,000元,原告均已领取。[(2016)沪0101执字第1485号]
  六、2019年4月16日,原告以保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后以撤诉结案。[(2019)沪0113民初9759号]
  本院认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有债之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的加入一般须以合同为之,债务加入协议既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原告与案外人冯津、第三人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黄浦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案外人冯津、第三人冯建华应根据该民事判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后,案外人冯津去世,被告向原告承诺案件申诉抗诉后若维持原判,第三人冯建华所欠原告的一切债务由其承担偿还。现第三人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系以债务加入形式承担债务,故本院确定被告对黄浦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第三人已归还的48,000元为利息,因该金额不超过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范围,也符合法律关于还款先抵充利息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可在履行时予以抵充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巍巍应对(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和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履行时可扣除第三人冯建华已归还的48,000元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被告崔巍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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