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6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为达到成为**(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场总代理的目的在微博及新闻评论区发表**公司及被害人周某某(男,69岁,**公司董事长)偷税漏税等虚假信息(点击量不足500条)。2020年7月30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周某某就杨某某发表有损**公司形象等问题与杨某某在会谈,杨某某扬言称要其必须解决问题,否则会死人。
2.杨某某2020年7月29日、7月30日、8月4日、8月5日、8月6日、8月7日多次到**公司寻找董事长周某某,且多次到周某某停放的车辆旁边等候,被保安驱离。在这期间杨某某通过手机多次发送威胁短信给周某某,导致被害人周某某不敢上班,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工作、生活,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3.2020年8月10日,杨某某到**公司楼下悬挂内容为**公司董事长周某某严重失信、多次出尔反尔坑害客户倾家荡产”的横幅,保安员劝阻时,杨某某把保安员推倒在地。民警接到报警后在**公司楼下现场抓获杨某某,缴获上述横幅,并从杨某某身上缴获弹簧刀一把,经鉴定,该弹簧刀为管制刀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横幅、刀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三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纹卡,抓获经过,缴获经过,图片说明,短信截图,微博截图,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林某某、苏某某、廖某某、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南公 (治)管字33018号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管制刀具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盼妮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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