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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某某与胡某某、李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孙逸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蒋晨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桂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桂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胡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胡桂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李某、孙逸宁、蒋晨薇、胡桂祥、胡桂财、胡桂林、胡桂清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杭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爱华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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