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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小根与胡逸丰、李佳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小根,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逸丰,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佳,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孙逸宁,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蒋晨薇,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胡桂祥,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胡桂财,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胡桂林,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胡桂清,女,195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杭小根与被告胡逸丰、李佳、孙逸宁、蒋晨薇、胡桂祥、胡桂财、胡桂林、胡桂清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杭小根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杭小根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小根撤回起诉。

审判员:徐爱华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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