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彭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余,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俊,江苏知南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
被申请人: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彭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申请人所有的自2009年11月20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保全。现本院以(2019)沪0101民初20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并以生效,故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占有的会计资料予以解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皇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管的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自2009年11月20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资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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