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中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姜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沈楼,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璐佳,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筱婧。
申请人杭州中昱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1,66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2019年2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中昱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希多蜜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1,66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中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伟清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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