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郭德水上运输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经营者:郭德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华杨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峰甸路丁家浜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郭德水上运输服务部与被告上海朱港砼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华杨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浦区朱家角镇小江村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郭德水上运输服务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雯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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