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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HONGKUNTAEK,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KIMSEONJONG(金善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尔进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人来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明权

书记员:余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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