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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明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刚,浙江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重华,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怡,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竹,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凌华,上海市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重华、第三人赵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5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52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4日,原告与杭州中交度假村有限公司、张海滨就“现代物流城”商业地产的独家包销达成合意,签订了《勾庄现代物流城项目销售合作合同》。该合同约定保证金的缴纳、退回、抵充事宜并约定设立共管账户共同管理保证金。2018年3月28日原告与杭州中交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怡签订账户共管协议书,共管账户开设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户名赵怡。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将保证金300万元打入共管账户中。被告为杭州中交度假村有限公司股东,其在保证金到位后向原告申请借款52万元,并出具《申请共管账号资金借款凭证》,原告同意后第三人将该笔52万元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借款时约定该笔借款应于2018年5月4日前归还入账,原告多次催讨但时至今日该笔借款亦未归还。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杭州中交度假村有限公司、张海滨协商解除《勾庄现代物流城项目销售合作合同》,第三人与当日分两笔退回保证金合计240万元至原告法定代表人账户及其指定账户。现要求被告直接归还本案争议款项。根据《申请共管账号资金借款凭证》将共管账户户主赵怡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为维权,遂涉诉。
  被告辩称,对于借款关系予以确认,是被告向原告借款。希望进行协商调解。
  第三人陈述,虽然账户名为第三人,但系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转款系受原告的指示向被告打款。此事与第三人无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重华向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2万元,该款于2019年9月15日前归还7万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每月15日前归还3万元;
  二、如任意一期被告李重华不能足额还款或有逾期还款,则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有权另行向被告收取2万元利息,并可就所有未还款及加收利息一并申请执行;
  三、如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重华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则被告还需另向原告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4.35%计算的利息;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94.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李重华于2019年9月15日前直接向原告杭州佰润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2,297.13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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