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方向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小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辉,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智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瑞)。
第三人:杭州泽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杨瑞)。
第三人: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凯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浙江浙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智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杭州泽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合法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凯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减半收取计69,400元,由原告杭州凯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王丹丹
书记员:沈 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