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华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夏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娟,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楼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原告杭州华星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星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星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12.50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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