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坤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坤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莲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鲁华山,职务不详。
被告:李德华,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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