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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坤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上海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坤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坤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莲强,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鲁华山,职务不详。
  被告:李德华,男,196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梓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伟儒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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