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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军。
  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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