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韩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张军。
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9,220元,由原告杭州塞班创享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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