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复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云,上海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池政敏。
原告杭州复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浪潮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复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尚未缴纳诉讼费即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复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